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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量: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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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6〕4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再次对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确认的82项行政检查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将59项行政检查职权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推广推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后重新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广推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联系人:郭莹;联系电话:59958754)

附件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切实规范监管行为,着力解决当前执法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积极发挥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我委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制度

(一)随机抽查的适用范围

随机抽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列举的行政检查职权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其所占比重;特别是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本市对应事项原则要实施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事项主要适用于按照固定的检查周期、检查比例、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式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的常规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国务院及市政府统一部署、投诉举报等事项,以及各单位实施的有别于常规抽查的各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可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二)随机抽查的实施主体

按照市政府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计划安排、统一实施落实、统一监督检查”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法制处会同执法大队、监督总站、建管中心、施工安全处四个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部署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检查权利清单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依职责培训、指导、监督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原则上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制度机制实施随机抽查,需要单独设立随机抽查事项的,应在本区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实施。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我委经市编办确认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共有82项,根据“提高检查效能,降低检查对象成本,能合并尽量合并”的要求,考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检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执法人员缺乏的实际情况,按照能随机尽量随机的原则,经各业务单位清理,决定将涉及59项行政检查职权的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屋管理等方面;其余23项行政检查职权涉及事项因管理特点不适宜随机抽查,属于非随机抽查事项。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2。

(四)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需求,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共有10个,分别为: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录库、质量检测机构名录库、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库、已办理招标备案工程项目库、已入住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库、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纳入抗震节能农宅建设任务的在施农宅项目库、普通地下室名录库、物业企业名录库,各名录库由实施随机抽查的单位实时维护,动态调整。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对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设定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时维护,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持有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构成,按随机抽查事项的职权执行部门分别设置,本部门人员不能满足两人执法需求的,不得独立开展执法检查。

(五)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原则下,综合考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同监管对象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的随机抽查事项分别设定了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具体见附件1。表中所列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为最低抽查比例和最低抽查频次,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均不得少于本比例和频次,并可以结合本单位人员数量、工作要求等因素上调抽取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通过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六)全面应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开发完善二期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并已纳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管理,各单位开展 随机抽查时必须使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摇号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时记录具体抽查情况,汇总分析随机抽查结果并通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强化随机抽查执法管理

(一)全面落实随机抽查机制

对于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实施日常抽查管理。具体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时,由各行政执法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登录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按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随机抽查名单,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随机抽查要做到全过程留痕。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二)强化执法检查过程管理

执法人员按照随机抽查方案进行检查时,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附件3)所列内容开展检查,并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及时将检查情况记录并录入执法平台,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需要实施处罚的,应依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三)加强抽查结果监督

实施随机抽查的单位全部完成当期随机抽查任务后,应于7日内汇总分析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提交至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并通过门户网站设立的随机抽查工作专版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执法检查震慑力,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并非固定不变,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后要及时将调整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法制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法制处将调整情况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二)探索建立联合抽查制度

为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检查对象成本,加大执法震慑,具有综合执法职能或者综合管理职能的处室,要研究建立跨部门、跨区的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检查的相对集中。

(三)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按照我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负责建立健全我委检查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研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要加快政府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配合相关委办局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管理系统,并及时共享监管信息,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重视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梳理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制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调配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市、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各职能单位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x
            2.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x
            3.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xlsx